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配置及管理导则 (试行)

2019-12-28 4486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配置及管理,目前全国尚无统一的标准。为适应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断推进的需要,给相关收运设施配置和管理提供参考,达到合理配置、规范管理、安全运行的目的,我们遵循环卫设施设置标准,在总结重庆主城区近几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了国内其它城市的相关做法,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设置配置;6.设施管理。

 

本导则由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使用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支路 29 号,邮政编码:40114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暄洁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技术顾问:万隆、舒亮伟、秦玉忠

 

主要起草人:余勇、欧竞、谭聪、刘军、李彬、陈珊、李卫莹主要审查人:付跃超、刘国涛、梁德平、何 荣、邱克斌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设施配置及管理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总则、设施配置、设施管理等要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居住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相关设施的配置及管理;本导则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弃物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的设施配置及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95-2008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GB 50180-19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205-2013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CJ/T 368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

 

SB/T 10719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及标志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可回收物

 

指回收后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或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3.3 易腐垃圾

 

指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餐饮网点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和其他果蔬垃圾,枯枝落叶和修剪产生的园林垃圾等。

 

3.4 有害垃圾

 

指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药品及药具(如废药品、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等)、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如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漆、废化妆品等)。

 

3.5 其他垃圾

 

日常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垃圾。

 

3.6 大件垃圾

重量超过 5 公斤或体积超过 0.2 立方米或长度超过 1 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3.7 装修垃圾

 

居民或单位装修、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


3.8 园林垃圾

各种绿化场所进行园艺修剪或季节变化产生的落叶、树枝等。


3.9 垃圾收集容器

符合垃圾分类和垃圾清运要求,专门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包括废物箱、分类垃圾桶(箱)及餐厨垃圾收集专用桶等。

 

3.10 垃圾收集点

 

按规定及标准放置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地点。

 

3.11 垃圾收集房(屋)

 

用于摆放垃圾收集容器和临时存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建筑物、构筑物,使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

 

3.12 垃圾分类服务站

 

在满足环境保护相关指标的前提下,融合再生资源回收与垃圾分类功能的服务场所。

 

3.13 垃圾中转站

 

为减少垃圾长距离清运的运输费用而在垃圾产地(或集中地点)至处理处置设施之间所设的垃圾压缩和中转设施,以提高垃圾清运效率。

 

3.14 回收日

 

针对居民日常产生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由管理责任人或服务单位定时主办的,回收或收集废纸、衣物、塑料、玻璃、电池、药品等垃圾的活动。


 4 总则

 

4.1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分类,规范本市垃圾分类设施(含设备,下同)配置与管理,提高相关设施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导则。

 

4.2 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应符合环卫设施专业规划,坚持合理配置、规范管理、安全运行原则。

 

4.3 垃圾分类设施配置与管理应与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数量及方式相适应。凡可区域共享的设施,应实现共享。

 

4.4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考虑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要求,并做到与主体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5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应按《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确保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与管理符合本导则的要求。

4.6 垃圾分类设施选型应安全、可靠,便于使用。设备管理或操作人员应做到培训上岗,专人管理、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的要求,操作或管理、维护相关设施,确保人员及设施安全。


 5 设施配置

 

5.1 一般规定

 

5.1.1 垃圾收集容器选材应满足耐腐、阻燃、耐用、不易变形、易清洁等条件。

 

5.1.2 垃圾收集容器的数量、规格、间距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收运频率确定,并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

 

5.1.3 本导则实施之前配置的垃圾收集容器,可采取加贴分类标志等措施达到规范统一和满足使用的要求。新购的收集容器须采用规范的样式、颜色和标志。

 

5.1.4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外观颜色、分类标志、作业车辆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2008 及本市规定,详见附录 A。

 

5.1.5 在高层及多层住宅小区的楼梯间、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房(屋)等区域,可张贴含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图例等信息的印刷品或配置其他信息载体,用于宣传或引导分类投放。

 

5.1.6 小型垃圾分类容器的规格宜统一采用 10L、20L,每个小区或单位的样式应统一;中型分类收集容器应统一采用 60L、120L、240L规格的方形桶,塑料材质的应为高密度聚乙烯 HDPE 塑料,宜采取脚踏方式开启桶盖。

 

5.1.7 沿街沿路配置的收集容器应简洁大方,以满足功能需要、便于清理和保洁为主,避免结构复杂或样式怪异;同一街区或同一类型的公共场所,宜配置统一样式的收集容器。

 

5.1.8 机关、企亊业单位、居民小区内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操场或运动场、休闲区等),宜按间隔 50m-100m 配置至少含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两分类收集容器。

 

5.1.9 回收日的举办地点宜选择在住宅区的会所、小区广场或物业管理处等适宜场所,位置应相对固定。现场宜配置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弃织物、废电池、废灯管等收集容器。

 

5.1.10 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应指定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收集点,以便居民在指定时间将垃圾投送到指定地点;也可委托相关垃圾收运服务企业,为居民开展垃圾收运预约上门服务。

5.1.11 生活垃圾管理责任单位、收运和中转企业应建立作业台帐,记录交付、运输和中转垃圾的种类、数量动向等,并按要求报告主管部门。

 

5.2 收集设施配置

 

5.2.1 住宅小区

 

5.2.1.1 居民住宅小区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5.2.1.2 居民家中应配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桶、袋),分类归集,妥善存放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并按要求分类投放。

 

5.2.1.3 住宅小区应根据人口数量、垃圾产生量、服务半径、收集方式等因素,合理配置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的容量,宜根据垃圾量并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配置。具体可参照:

(1)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点的配置,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适应垃圾产生量为原则,一般 50 户~120 户应配置一个,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70 米。

 A)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宜按每 30 户配置 60L 1 只或每 50 户配置120L 1 只,并根据垃圾产生量,适当增加收集容器;在非投放时段可减少或撤除收集容器。易腐垃圾宜采用定时定点和直收直运方式收运。

B)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宜按每 30 户配置 120L 1 只或每 50 户配置 240L 1 只,并根据垃圾产生量,适当增加收集容器。


(2)每个居民小区应设置至少 1 个可回收物收集点。宜以 2000~2500 户或服务半径不超过 500 米标准配置,可设于垃圾分类服务站内或其它适宜场所;收集点应配置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可回收物收集桶各 1 只,并根据垃圾产生量,适当增加收集容器。因条件限制无法配置可回收物收集点的,管理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公布回收电话,开展预约回收服务,居民也在回收日投放可回收物

(3)每个居民小区应设置至少 1 个有害垃圾收集点,宜选用 120 或 240L 收集桶 1 只。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设置在如小区门岗、管理处、会所等有监管条件的场所;无监管条件,应有专人负责看管。配置在居民楼栋或单元的小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容量以 10L 或 20L 为宜。居民可将可回收物或有害垃圾交给垃圾收集人员转投或在回收日投放。

(4)每个居民小区至少应设置 1 个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四类收集容器齐备的收集点,宜按 2000~2500 户,服务半径不超过 1000 米标准配置。可设置于在居民小区出、入口及主要通道旁,配置 240L 四分类垃圾桶各 1 只或能满足需要的容器数量。

(5)除采用收集箱方式外,各分类收集点的容器规格应统一,同时摆放数量不宜超过 4 只。

5.2.1.4 20 层以下的居民小区宜按定时定点、相对集中投放方式在楼栋底层或公共区域配置垃圾收集点,不宜设楼层收集桶;楼层超过 20 层的住宅楼,可根据需要适当增设垃圾收集点。

5.2.1.5 居民小区的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休闲区等),应按本导则 5.1.8 配置至少含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分类的废物箱,容积宜为 60 升。

5.2.1.6 垃圾收集点宜设在楼幢、住宅区的通道旁,位置应相对固定,不应随意移动,地面应予硬化。

5.2.1.7 有条件的收集点,可配置给排水、照明、雨棚、宣传栏等设施,使之具备防雨、宣传、清洗等功能。

 

5.2.1.8 2000 户以上的居民小区,宜配设垃圾分类服务站。2000户以下小区,可与相邻小区联合配置。服务站面积一般应不少于 10m2。

 

5.2.1.9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区配置垃圾分类自动回收设备。

 

5.2.1.10 居住小区应设置装修垃圾、大件垃圾、绿化垃圾临时存放点,位置应相对固定、隐蔽,有围档,面积不宜少于 30m2,围档不宜超过 2.5 米,且垃圾不得暴露存放。具备条件的,可配置专用收集容器。


5.2.1.11 临时存放点应标志明显,设有告示牌,公布清运服务及责任人电话、清运频次、清运时间等信息。

 

5.2.2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5.2.2.1 机关、企亊业单位应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实行集中供餐的,还应依据本导则 5.2.4.2 要求根据用餐人数和餐厨垃圾产生量配置餐厨垃圾收集专用桶。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可在休息间、茶水间加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5.2.2.2 机关、企亊业单位的垃圾收集容器数量应根据垃圾产生量及收运频率,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10L、20L、60L、120L 或 240L 垃圾桶。


5.2.2.3 机关、企亊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室内应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桶或篓);办公楼、教学楼、门诊楼、住院楼每层应配置 1 个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会议室、茶水间、洗手间应配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具备条件的可配置茶水过滤收集桶;办公楼大堂或主要出入口应配置 1 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医院病房应配置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桶或篓)。


5.2.2.4 机关、企亊业单位的户外活动场所(含人行道、操场或运动场、休闲区等),应按本导则 5.1.8 的要求配置至少含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分类的废物箱,容量以 60 升为宜。


5.2.2.5 机关、企亊业单位至少应配置 1 个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它垃圾四类收集容器齐备的收集点,容器大小宜根据垃圾产生量确定。

 

5.2.2.6 有条件的学校可配设一个垃圾分类中心,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及资源化利用等科普宣传及垃圾分类现场体验等。


5.2.5.7 机关、企亊业单位应配置垃圾收集房(间),面积应符合本单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等分类收集、暂存需要。除果皮箱之外的垃圾收集容器不宜放在室外。

5.2.3 公共场所

 

5.2.3.1 机场、码头、车站、商场、体育馆、道路、街巷、广场等公共场所应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5.2.3.2 公共场所分类收集容器的配置,应按功能、人流量、垃圾产生量及收运频率,合理确定。其中商业、金融业街道宜按每 50-100m 配置一个;主干道、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宜按每 100-200m 配置一个;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宜按每 200-400m 配置一个。


5.2.3.3 分类收集容器应配置于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


5.2.3.4 客运及物流站场宜在旅客等候区、热水供应处加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宜在安检口配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5.2.4 餐饮场所与专业市场


5.2.4.1 宾馆、饭店、餐厅、酒楼等经营性餐饮场所应配置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其办公区域及公共区域宜按本导则 5.2.2.3 及 5.2.3.2 要求配置相应标准的垃圾收集容器。

 

5.2.4.2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根据用餐人数、餐厨垃圾产生量、垃圾收运方式配置,可按日均接待人数每百人配置 1 个的标准设置,宜采用 120L 加厚型收集桶。

 

5.2.4.3 宾馆、饭店及食品加工厂的食品加工区应配置餐厨垃圾收集桶。

 

5.2.4.4 有条件的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可配置有机垃圾预处理或就地处理装置,未实现就地处理的农贸市场、果蔬批发市场应单独收集有机垃圾,实行密闭运输,不得混入其它生活垃圾;


 其它专业市场或超市也应根据其垃圾产生的主要类别增加或减少配置的种类和容量。

 

5.3 运输设施配置

 

5.3.1 垃圾分类运输设施的配置,宜根据收运作业服务范围、垃圾分类收集方式、垃圾产生量、收运频率、往返里程、车辆使用效率等综合因素,配置适合的车型及相应的数量。

 

5.3.2 分类收运专用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密闭运输功能。

 

5.3.4 分类收运车辆应装备齐全,如安装电子身份识别装置、车辆行驶及装卸作业记录装置及管理部门监管装置等,车身应喷涂或粘贴所属单位及所收运垃圾相对应的分类标志(参见附录 A.3)。

 

5.3.5 提倡使用新能源车进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5.4 垃圾中转设施配置

 

5.4.1 垃圾分类中转设施的建设、改造、扩建应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方式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

 

5.4.3 新建垃圾中转站宜与垃圾分拣中心及有害垃圾暂存场所合并建设。中转站内的各类垃圾暂存区应相对独立,并视需要具备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果蔬垃圾、餐厨垃圾等分拣分流、中转、储运功能。

 

5.4.3 原有的垃圾中转站,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增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及有害垃圾暂存场所。

 

5.4.4 垃圾中转站应根据所承担的中转、存储、预处理任务和垃圾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分拣、分类压缩、中转、预处理工位。

 

5.4.5 有害垃圾暂存区域应参照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和管理。


 

 6 设施管理

 

6.1 收集设施管理

 

6.1.1 垃圾收集容器、收集点、垃圾收集房(屋)应由管理责任单位落实专人负责清理、保洁与维护。

 

6.1.2 垃圾收集容器不得出现满溢、泄漏,无积尘、污渍。出现破损后及时维修或更换,完好率应达 99%。

 

6.1.3 垃圾收集点应有专人管理。收集容器间的外墙见本色,不得有明显的积灰和污物;只有收集箱的收集点,每周应至少清洗 1 次,并视箱体腐蚀程度及时维护与更换,保持箱体整洁。收集点周边 5 米内无散落垃圾和污水滞留,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洁卫生、无明显异味。


6.1.4 管理责任单位应督促责任单位(人)对垃圾收集设施至少每周进行一次集中清洗、消毒。公共场所和繁华区域,应做到随满随清,随脏随擦。

 

6.1.5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上均应有符合规范的明显标志,标志不明显或破损时,应立即更换。

 

6.1.6 除投放与清运时间外,收集容器或箱体应处于密闭状态,摆放整齐,标志朝外,不应敞盖放置。

 

6.1.7 保洁作业人员或垃圾收运人员应按垃圾分类投放的种类分别收集,不得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宜定期定点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每天定时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6.2 运输设施管理

 

6.2.1.垃圾运输车辆应车牌、标志清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无抛、撒、漏、挂垃圾现象。

 

6.2.2 车辆使用应做到定车、定人,规范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机械化作业时间及方式,避开交通高峰和行人高峰时段,避免因环卫作业造成交通拥堵和市民出行困难。

 

6.2.3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并做好车辆运行记录。车辆发生故障后,应当及时进行修理,并填写维修记录。

 

6.2.4 不同垃圾类别应进行分类装车,不得混装。装车时应避免垃圾落地,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核载或有效容积,确保厢体完全密闭、无夹杂垃圾、无污水滴漏,卸车、压实、装车过程应符合相关规范。

 

6.2.5 废电池、废灯管等有害垃圾的收运车辆,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转运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严格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6.2.6 清运作业时应按要求做好垃圾称重计量工作。

 

6.2.7 作业车辆宜统一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称重设施等,并接入监管平台,保证正常使用。

 

6.3 中转设施管理

 

6.3.1 垃圾中转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设有铭牌、《操作规程牌》、《倾倒人员须知》牌,明确接收垃圾时间、并贴出公告,在接收垃圾时间范围内不得拒收垃圾。

 

6.3.2 中转设施内外地面整洁,无散落垃圾,无杂物堆放,无污水积存。天花板、墙壁、门窗等应无污迹、积尘和蛛网;垃圾装运容器外观整洁,无积垢,无垃圾吊挂。

 

6.3.3 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起重、电气设备技术指标及性能应符合规范,安全可靠;设备无破损、锈蚀,附属部件配套良好。

 

6.3.4 对达不到标准的分类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经过分拣后再进入相应工位、工序。

 

6.3.5 渗滤液和生产污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我市环保部门要求。

 

6.3.6 中转设施内无拾荒人员。

 

 

 

附录 A

 

垃圾分类设施颜色及标志

 

 

 

A.1 垃圾分类标志

 

A.1.1 标志颜色

 

可回收物:采用宝石蓝色,色值为 C:100 M:20 Y:0 K:0;

 

易腐垃圾:采用绿色,色值为 C:90 M:35 Y:95 K:15;

 

有害垃圾:采用红色,色值为 C:0 M:100 Y:100 K:0;

 

其他垃圾:采用灰色,色值为 C:0 M:0 Y:0 K:60。

 

当标志粘贴位置底色显著时,标志底色采用白色,色值为

 

C:0 M:0 Y:0 K:0。

 

A.1.2 标志字体

 

标志的中文字体为大黑简体,英文字题为 Arial 粗体,字号

 

比中文名称字号小一号。

 

A.1.3 标志样式

 

A.1.3.1 常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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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2 实物图例标志

22.png 

 

A.2 收集容器颜色及标志设置

 

A.2.1 收集容器外观颜色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采用蓝色,色标为 PANTONG 647C;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红色,色标为 PANTONG 703C;

 

易腐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绿色,色标为 PANTONG 356C;


其他垃圾收集容器采用灰色,色标为 PANTONG 5477C。

 

A.2.2 收集容器标志设置

 

分类收集容器标志应使用防水材料制作且不易破损,宜设计为夜光型。正前方、盖顶、背面应印(贴)有所对应类别的醒目标志,其中容器正前方一面还应标识每类生活垃圾下设的典型组分图例及文字说明。

设置时,正前方的标志(A.1.3.2)中心应位于收集设施高度的 2/3 且中心处;标志上边缘距收集设施上端的距离为 5-8cm;左右距收集设施壁的距离为 3-5cm;盖顶的标志(A.1.3.1)中心应位于中心位置;标志面积应占容器盖面积的 1/2 至 2/3 之间;侧方、背面可参照正前方的标志设置。

 

A.2.3 收集容器标志参考尺寸

 

(1)正前方

 

正前方的标志采用方形。具体尺寸如下:

 

 

垃圾收集桶型号

边长(cm)



60L

30-35

120L

35-40

240L

45-50

 

 

(2)盖顶、背面和侧方

 

盖顶和容器盖背面多采用矩形。具体尺寸如下:

 

 


垃圾桶型号

长×宽(cm)





60L

35×30






 

 

 

120L

30×45

240L

45×50

 

 

A.3 分类收运车辆标志

 

垃圾分类作业车辆标志中文字体为大黑简体,字号为 82pt。应使用防水材料粘贴或喷涂于车厢两侧上半部靠车头方向。

33.png 

 

有害垃圾收集车辆标志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