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音视频宣传“秀山乡裕市集马上开市了”“秀山夜市开始了,明天凤凰山等你来”等现象出现,我局暂无此活动安排,为不实信息。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一是走访调查情况。2023年4月20日上午,我局进行走访调查得知,未经相关部门允许下,部分摊贩私自组织,于2023年4月19日在秀山体育广场公园和2023年4月20日在凤凰山进行夜摊展示。
二是约谈摊贩代表。2023年4月20日,我局约谈了摊贩代表,要求立即停止该种违法行为。
三是现场整改。2023年4月20日,我局对凤凰山、秀山体育公园占道经营摊贩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占道经营,消除占道行为。
四是加强宣传。对摊贩代表进行政策法规宣讲,夜市摊点要合法合规,要有合法的经营场所,按照要求进行审批后规范经营,同时正确舆论引导,听从管理。五是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请大家谨防受骗,如有上当受骗请及时报警处理。第十八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